1、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根据宪法,制定了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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